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有效提升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促进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着眼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这一系列顶层设计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具体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有力地促进了乡村振兴与农民增收。但是,放眼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与实现共同富裕总目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一些基层地方政府、村集体尚未充分认识到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大战略价值,一些地区农村集体经济仍较为薄弱,表现为整体收益水平较低,主导产业小、散、弱,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不足。同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富农”的辐射能力普遍不强,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的统筹协调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尚待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机制及治理结构也有待完善。
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高质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关键在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既能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越性,又能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不断增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活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与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加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正式实施,加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定位、组织机制、运行机制与分配机制等。各地方政府应抓住机遇,因地制宜制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明确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组织形式等,健全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建设是实现农村资源要素整合、激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保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清产核资,明晰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属关系,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以及公益性资产等的性质,合理界定村民享有的财产权益。建立健全农村产权规范化流转交易制度,尽快全面总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经验,加快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条例,建立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各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积极探索并拟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推进本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评估制度,既要推进农村资源资产有序流转交易,又要严防集体资源资产“流失”。
加快新型农村集体经营机制与模式创新。高质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理念要新、思维要活,要树牢“资源”向“资产”“资本”转变的理念,摸清各乡村拥有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文化资源、生态资源、人力资源以及市场资源的“底数”。深挖各地区乡村优势资源,立足乡村自然资源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积极培育本地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与区域资源禀赋契合的特色产业,加快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创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模式,探索“政经分离”的市场化经营模式,合理界定村集体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关系,积极探索集体土地、集体资产、集体资金等创办企业、参股、入股新模式,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化运营模式创新,规范设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增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加快构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监督及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经营管理体制。
加快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富农”新机制。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探索建立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广大农民共享农村改革和发展成果”。高质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应优化分配机制,在村集体、村民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既要激发农村集体主体活力,做大农村集体经济,又要有效保障农民权益。依托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创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式,加快构建“村集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利益共同体,增强农民获取稳定的财产性分红收益能力。要创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联农带农机制,让更多村民合理分享集体经济增值收益。健全农村资源资产流转交易所得的利益分配机制,使更多的农村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生态资源等流转交易收入用于农业农村发展,拓展村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新渠道。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南京市政协副主席、南京财经大学校长)
(2024-08-20 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