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程永波:地下空间资源开发需上位法规范
建设、国土、民防、财政等各个职能部门都有权插手和过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这些部门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缺乏明确规定。
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对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的中国,开发地下空间更为必要且具“后发优势”。
正因为此,向地下纵深拓展空间,已经成为当前世界上主要城市缓解土地资源稀缺、解决城市病的一个主要选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曾反复指出:“地下空间不仅是城市的’里子’,更是巨大潜在资源。”
但因为多种原因,当前中国在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上存在许多问题。对此,首次当选全国政协委员的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程永波教授3月7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问题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其一,权责关系不清。
这主要体现在地下空间与地表土地之间关系和边界不清、地下空间自身产权关系不清,这“两大不清”直接导致了大量地表投资者免费和无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降低了利用效率。
其二、管理体制不畅。
一方面,建设、国土、民防、财政等各个职能部门都有权插手和过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另一方面,这些部门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缺乏明确规定。所以,经常出现多头管理与无人管理并存的现象,影响了城市地下空间的有效利用。
其三、法制建设缓慢。
到目前为止,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国性法规只有建设部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修订),许多内容已经滞后于现实发展,法律效力也偏低。并且,由于没有统一的上位法,地方性法规(已经有几十部)内容存在差异甚至矛盾,不仅不利于执行,也对以后统一立法造成困难。
其四、开发理念滞后。
对于处于快速城市化的中国来说,当前正是开发的最佳时机。由于特征性,地下空间最好的开发时机是先于或者与地上建筑同时进行。
但是,受地表城市土地利用传统观念影响,许多地方太过强调资源的控制与保护,错失了开发良机,增加了开发难度。
从上述几大现状出发,程永波委员提出了完善地下空间资源的建议:
首先,界定产权,确定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国有化属性。程永波委员受访时指出,城市地下空间是一种可耗竭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上要注重代际公平,因而选择国有化和借助政府的力量,将比其他形式更加有效。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都倾向于归国家统一控制。因此,对中国来说,可以参照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选择国有化会符合整体社会意识,这也顺应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其次,明确身份,把地下空间从土地资源中独立出来。
从现有的实践看,根据《物权法》(第136条),南京、深圳、杭州等地把城市地下空间作为一种独立资源进行市场流转、产权产籍登记,也就是在政策上明确地下空间是一种新型稀缺资源;在操作上,创造地下空间独立开发利用的条件,也就是要把不动产登记由“二维”平面向“三维”空间过渡,建立三维地籍登记系统。(随着GIS—地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技术条件已成熟)。
第三,调整思路,提升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效益。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过于强调“保护”和“控制”,不仅不符合其自身特性,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进程。因此,应抓住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契机,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地表土地开发尽可能结合起来,加快开发速度。同时,要参照城市土地市场的做法和经验,构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市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流转。
第四,要统一管理,建立城市地下空间统筹协调机构。
应当抓住把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从地表土地当中独立出来的契机,在统一管理和权责对等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体系。成立一个全面统筹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如,上海明确地下空间交由人防部门统筹)
程永波委员提出,应以确立地下空间权为基础,尽快出台国家一级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对事关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做出明确界定,以定分止争,保障运行。
(2018-3-7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