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中国教育不断改革,不断破旧立新,为世界教育发展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回顾40年的教育发展历程,总结发展经验,是为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编者
回顾40年的教育发展,总结其发展历程,总结发展经验,不仅是重大历史节点上的历史使命,同时更是看清历史、走好未来的重要基础。
集中力量重点发展教育
集中力量、重点发展,一直是“穷国办大教育”最明显的特征。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百废待兴,财政薄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大批人才。提高国民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成为发展教育的首要任务。要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佳教育实效,必须集中有限优质资源发展教育,于是我们采取了把有限教育资源集中到少数学校和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培养急需人才的做法。
一是发展、办好一批重点中小学。1978年1月,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办好一批重点中小学的试行方案》,对办好重点中小学的目的、任务、规划、招生办法和加强领导等问题都作了规定。1980年10月,教育部在全国重点中学工作会议中讨论修改了《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决定》,提出“必须首先集中力量办好一批条件较好的重点中学”“把约700所首批重点中学办成全国、全省、全地区第一流的、高质量的、有特色的、有良好学风的学校”。20世纪90年代,重点中学又有了新发展。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
二是高等教育“211”“985”工程。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要集中中央和地方等各方面的力量办好100所左右重点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专业。199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发布。
1998年5月4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提出:“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1999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985工程”正式启动建设。
“211工程”“985工程”的启动与实施,进一步缩小了中国一流大学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有力促进了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和质量提升。
三是在全国评选发展296所重点职业学校。为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199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提出开展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职教中心等)的评估认定工作。随后,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296所重点职业学校。此次评选工作的开展,体现了国家开始重视职业教育办学数量与质量并重发展。
集中力量优先发展一批重点学校的发展模式,在过去40年各级各类教育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这种模式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为我国改革开放辉煌成绩的取得打下了坚实基础。
法律法规保障教育发展
以立法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是教育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是国家意志推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立法是世界各国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标志,如美国1852年颁布《义务教育法》,英国1870年颁布《初等教育法》,法国1881年颁布《费里教育法》等。我国1985年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1986年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发展九年义务教育成为国家意志。从扩大办学规模到改善办学条件,从“两基”到“两基”攻坚计划,从全面普及到提高质量,我国用了25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普及义务教育的百年历程,成为9个发展中人口大国中唯一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国家。为达成这个目标,美国用了123年,英国用了106年,日本用了78年,韩国用了49年。
二是以立法形式推进高等教育快速发展。1980年《学位条例》颁布,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成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以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法律之一。
三是立法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发展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1989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推动了特殊教育的发展。
立法推动教育发展,是国家现代化、法治化进程在教育领域的必然体现,更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在各级各类教育大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兼顾效益与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在重点发展和扩大规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同时,不断根据形势调整政策,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一是恢复高考,放宽对受教育者身份的限制。1977年恢复高考,凡是工人、农民、上山下乡和回乡知识青年、复员军人、干部(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和应届毕业生,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报考,重新确立人才选拔的公正、公平和科学原则。很多人因此改变了命运。
二是消除女童辍学、失学现象,促进男女受教育机会平等。我国政府采取积极行动,消除女童辍学、失学现象,切实保障适龄女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基本满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是切实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和人群间的差距。为了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和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农村学生的营养改善计划。为了缩小东中西部教育差距,财政投入向中西部倾斜,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系列工程和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为了缩小校际差距,以县域均衡为重点,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教育经费安排、基建立项、设备添置、编制调整等方面优先安排薄弱学校。为缩小群体间的发展差距,大力扶持困难群体接受教育,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形成覆盖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注重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和改善特殊学校办学条件,通过教育信息化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以信息化促进教育过程公平。
当前,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和起点公平的基本实现,教育改革和发展已逐渐从关注起点公平转移到过程公平上来,着力解决教育发展面临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全社会支持教育发展
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这不仅是国家政策文本中的明确规定和要求,更是40年教育事业大发展的生动、真实写照。
一是国家出台系列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学。1982年《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第一次对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作出规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通过改革来更好地调动各级政府、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多想办法,发挥各方面的潜力,使教育事业一年比一年更好地向前发展”。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调动社会力量办学,全面规范社会力量办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3年9月,《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依法治教的新阶段。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同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
二是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攻坚战中,出现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如今已家喻户晓,更形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的火热场面。高中阶段教育也基本形成公、民办教育“八二分布”的格局。民办职业教育、民办高等教育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总之,在过去中央和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时期,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教育,很好地发挥了补充作用。在未来,社会力量办学,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教育经费问题,更是为了激活教育活力、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推动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当前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重点任务,为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指明了方向。上述这发展经验或许将在着力构建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齐头并进的发展格局上继续创新发展,不断发挥更大、更积极的重要作用。
《中国教育报》(2018年12月20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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