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供图
12月26日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夏正芳应邀来我校作题为“以物抵债法律问题研究”的学术报告。学术报告由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董学立主持,我校部分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听取了报告。
夏正芳庭长首先提出了以物抵债在现实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引发了同学们热烈的讨论。随后,她指出了当事人选择以物抵债的原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判断和法律规制。而颇具争议的是,法官容易接受以物抵债,除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之外,法官个人的功利心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紧接着,她希望大家能够理性地认识以物抵债。在目前我国针对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不是很全面的情况下,“以物抵债”在我国有着它的特殊性。她列举了相关的典型案例,例如东海王月军等案例,当事人虚构债务,与法官通谋,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随后,她介绍了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包括四大方面:一是以物抵债与流抵契约的关系与区别;二是以物抵债与让与担保之间的关系;三是以物抵债为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四是以物抵债所涉法律文书的效力。
在如何规范以物抵债,防范虚假诉讼方面,她提出了两大要点。一是制度层面上,法官应该严守司法道德,提供司法能力;司法系统要完善法律案件信息系统,方便法官查询同一当事人案件;要加大对虚构债务的打击力度。二是在防范原则上,应该对当事人进行细致而公正的债务认定。
(法学院 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