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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民主的理论逻辑与时代内涵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是中国共产党近百年来的价值追寻与制度建构目标。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人民民主是一种与现实接通、与人民利益相连的具有操作性的民主形态。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这实质上指出了民主的价值属性,即它是以人民利益为依归、为人民所掌控的国家制度,人民是国家制度的主体性力量。全过程民主是对人民民主而不是其他民主制度的一种具体演绎,契合马克思所讲的民主的价值属性。同时,马克思也指出,“国家制度”就其存在、现实性来说,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强调民主的现实性与操作性;而全过程民主的“全”与“过程”,则体现了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参与过程的现实性与规范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的重要论断,既接通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真正民主的人民价值属性的判定,又回应了民众在新时代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现实诉求。

社会主义民主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在一定的现实环境中,民主的意义体现为民众参与的广度及其效能。没有一定数量民众的参与,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其意义都很难彰显。全过程民主不仅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而且通过一个“全”字,更直观地揭示出人民民主的现实意义和科学性基础。正是在此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

在人民民主实践中,这种“完整的参与实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的主体“全”,即在把握一定政治标准与原则的前提下,对人民民主中“人民”的界定尽可能广泛,形成大团结、大联合的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我国的协商民主时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就是要让更多的人积极参与,体现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二是参与的内容“全”,即民众的参与应体现在方方面面,以符合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复杂性和系统性的演进趋势。这意味着全过程民主所要求的民主参与不是局部的、零散的和碎片化的,而是全面的、系统的和整体性的参与。我国的人民民主不仅体现在政治选举中,而且体现在日常工作与社会中,民主的制度化推进要考虑这些不同的作用领域与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在谈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时提出了四个“要看”,即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所以,全过程民主蕴含的这两个“全”,更加契合人民民主的本质内涵。只有参与的主体“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才能形成,执政党的社会基础才更厚实;只有参与的内容“全”,老百姓才能感受到民主的实际、实惠,积极性也会更高。

民主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这一重要论述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这里的“问题”是“人民”而不是什么其他主体想要解决的问题,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属性;第二,是指出人民民主的推进要有更明确的现实导向性与强烈的问题意识,能同人民的利益实现相关联。换句话说,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是真实、有效的民主。说其真实,不仅因其能避免只有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的形式主义民主,更重要的是其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与问题导向的特征。

实现机制的优化与调整,也是对人民民主真实性、有效性的生动注解。新时代是全过程民主提出的现实背景,在这一历史方位下,我国面临着发展、改革和稳定的繁重任务,对人民民主的实现机制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发展方面,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有效的制度、政策供给攻坚克难,需要通过人民民主动员民众投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去;改革方面,全面、系统、深入推进改革,需要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相结合,改革方案的科学制定、改革举措的有效推进等,都需要通过发扬民主来形成推动改革的磅礴力量;社会稳定、社会治理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推进,多元利益格局、多样化的社会矛盾开始形成与显现,这需要有效制度化通道吸纳民众参与,以形成人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等。可见,全过程民主契合了新时代对人民民主的现实性、操作性要求,是新时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同时,说全过程民主是有效民主,也因为它是一种回应性民主,即能够有效回应人民的现实诉求,解决人民面临的现实问题,具体、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传承民主建设有益经验,将人民民主的价值理念融入国家政权建设之中,为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也就是说,体现人民自己作品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有一套制度体系与之相配套,这些基本制度直到今天仍然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主要的制度依凭。

将人民民主的理念融入国家政权建设中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民的制度化参与;二是人民如何监督。围绕这两方面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设计了一整套适合国情的制度体系。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命题。党的十五大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角。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九大提出“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显著优势,又指出了国家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努力的方向。这些具体部署,推动了人民民主制度不断走向成熟与定型,其重要标志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道路设计,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推进人民民主的有益经验的制度化提炼。由此可见,全过程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定型的必然产物;也只有在制度化轨道上,全过程民主才能发挥出更大的民主效能。

(作者:罗 峰,系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