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是天使还是魔鬼?
曾经点燃“穷人”的希望,也被视为“穷人的陷阱”
3月19日~20日,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南京财经大学主办的“小额信贷国际论坛”在南京举行。来自境内外的官员、专家学者及金融机构领导150余人参加论坛,围绕小额信贷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和商业模式、发展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系统以减少贫困、营造有利于小额信贷增长的政策环境等议题展开研讨。
小额信贷的“前世今生”
1976年,被誉为“穷人的银行家”的尤努斯,在孟加拉一个乡村对42名最穷的农户进行每人贷款27美元的小额信贷实验,并逐步建立起格莱珉银行。30多年来,格莱珉模式帮助了数百万贫困人口,其中96%是女性,大部分借款人及其家庭由此脱离了贫困线。之后,这种模式在50个国家得到成功复制,联合国还将2005年命名为“小额信贷年”,尤努斯因此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
就在小额信贷模式被迅速复制的过程中,危机也在不断积累。去年10月,印度安德拉邦的部分小额贷款人因过度负债导致无法偿还,并发生数起妇女自杀事件。同时,小额信贷在其发源地孟加拉国内部,也碰到了大问题,该国总理公开指责小额信贷是“从穷人身上吸血”的行为,当局制定了27%的利率上限。近日,孟加拉高等法院裁定尤努斯担任格莱珉银行董事总经理一职不合法,小额信贷之父尤努斯不得不“被下课”。
备受争议的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是天使还是魔鬼?可以说,从其诞生那天起,围绕小额信贷好与坏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支持者认为,小额信贷是金融理念的一大创新,因为穷人最需要借钱,但由于他们没有财产可以抵押,传统银行并不愿意向他们放贷。而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恰恰就是这些“穷人”,与传统的扶贫、慈善方式不同,小额信贷在向他们提供一定资金支持的同时还给以一定的还款压力,有助于消除“等、靠、要”等不思进取的思想,能够帮助更多的人产生更多的财富,把“输血”和“造血”有机统一起来。也正因为此,小额信贷得到了全世界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的拥护,后来又慢慢发展到国家层面、国际组织层面,都认同这个好办法。
而反对者则认为,世界上没有神话,也没有救世主,尤努斯并非穷人的“救星”,小额信贷只不过是“穷人的陷阱”。一是因为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远远高于传统银行,对贫困人口而言属于雪上加霜的“高利贷”;二是相当多的贷款对象在得到资金支持的同时并未得到必要培训,不具备“以钱生钱”的能力,以致到期难以还本付息;三是以非常手段催还债务的现象相对普遍,使小额信贷打上了“黑”、“恶”的烙印。
中国小额信贷短板何在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对小额信贷,既不要神化,也不要妖魔化。只有客观辩证地评价它的作用,兴利除弊,我国的小额信贷事业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小额信贷业务才刚刚起步,处于“启蒙”阶段,未来的路还很远。无论是帮助贫困人群脱贫,还是帮助大学生创业,对于急需点亮希望之光的众多“草根”来说,小额信贷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
我国小额信贷的短板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有限,相对于巨大的市场需求目前还只是杯水车薪;二是小额信贷的政策法律环境亟待完善,以利于小额信贷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展又依赖于政策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与会者认为,对于小额信贷,社会观念也有必要转变。“卖一双100元的鞋与卖一双1000元的鞋相比,商场付出的劳动几乎没有差别,但后者的回报要比前者高得多,这就是为什么大商场不愿意经销低价鞋的重要原因。小额信贷也是如此,其操作融资成本和风险远高于传统贷款,适当的高利率具有合理性,不要动不动给它戴上‘高利贷’的大帽子。”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卞志村教授举例说。
小额信贷之路怎么走
与会者认为,公益性与商业性并举的路径是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必然选择。公益性小额信贷的长处是能够给予弱势群体即期优惠扶持,但这种模式也有政府支付成本高、运行效率低、强势群体乘机侵占利益、弱势群体增加依赖、容易引发设租寻租、难以持续发展等缺陷。而商业性小额信贷则主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运作,只要回报合理、规范运行,正在苦苦寻求出路的社会资本就可以成为小额信贷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
为了支持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急需完善一系列政策规章,如利率政策、允许转贷、允许民间资本开设小额信贷银行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贷款利率应限制在基准利率4倍以内,目前看来,这个利率还是低了,因为与传统银行信贷相比,小额信贷的操作成本、资金风险、融资成本要高的多,如果其利率不足以补偿成本并给资本带来一定回报,商业性小额信贷的路就难以走远。
为了拓宽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放宽中小银行设立的准入条件,与其他商业银行差异化发展,有助于集中当前大量闲散民间资本,也可以有效打击地下钱庄的发展,规范民间资金交易。此外,还可以考虑允许转贷,即允许小额信贷从大银行批量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这样可以把大型银行善于吸收存款、小额信贷公司善于放款的优势结合起来。但要做到这一点,刑法第175条就必须修订,因为按照目前的规定,转贷套利属于犯罪。
(2011-03-20 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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