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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江苏小额信贷“给利”才给力

如何分好央行存款准备金率创新高之后的大蛋糕——

江苏小额信贷“给利”才给力

央行上周五宣布将存款准备金率上调至20%,存款准备金率创下历史新高,也意味银根持续缩紧,众多中小企业纷纷将融资目光由银行转向小额贷款公司。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超常规的发展模式也被业界称为“江苏模式”,但如何避免小额贷款公司与“高利贷”雷同化,如何保证商业小额贷款获取利润合理合法,仍有诸多课题需要攻克。

小额贷款“江苏模式”引关注

2011年初,在三年试点取得预期效果后,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转入正常发展轨道,步入新的又好又快发展阶段。我们又开始探索在省级高新区开展‘可贷可投’模式的科技小贷公司试点,专司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至今已有6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挂牌,7家筹建,总的注册资本金超过30亿元。”在近日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南京财经大学主办的“国际论坛”上,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汪泉向与会者描绘了江苏小额贷款的美好蓝图。

江苏省金融办相关人士称,江苏基本探索出了一种政府组织引导、民资踊跃参与、市场接纳认可的小额信贷“江苏模式”,国务院研究室、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都曾来到江苏省视察小贷公司,对我省试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浙江、云南、河北、广西、青海等十几个省市的金融主管部门也纷纷组团来我省学习取经。

谈及江苏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汪泉坦言,完备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正向激励是一大原因。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是市场主体,运作必须符合市场规律。对于一个新成立的市场体系,政府的职责应是制定游戏规则,作为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参与其中。江苏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之初就非常重视制度设计,先后出台了多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监管办法,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经营范围、监管指标等。另外,江苏采取了多项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体现政策导向,如对小额贷款公司予以资本金补贴、贷款风险补偿等;在税收上按照营业税3%、所得税12.5%标准给予优惠;科技部门和发改部门参照金融机构和创投机构给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待遇。

记者调查小贷公司利率仍偏高

由于央行持续提高准备金率,不少中小企业目前融资难题仍未得到充分缓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供的去年第四季度调查数据,在储蓄存款增长放缓和国家流动性回笼力度加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资金头寸有所收紧。四季度银行家问卷调查显示,全省银行体系资金头寸景气指数为49.81%,比三季度下降了2.32个百分点。

张亮是南京一家外贸服装出口企业的负责人,最近也在被融资问题搞得焦头烂额。据他介绍,由于企业贷款在500万元以下,银行很难看得上,再加上目前银根缩紧,银行融资贷款困难重重。他随即又把目光投向小额贷款公司,但一打听才发现,小贷公司利息是银行的好几倍,还有一些让人不能接受的“土政策”,和高利贷公司很雷同。

记者近日走访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发现,目前各家公司都将一年期贷款利率提升到月息两分以上,恰好在国家规定的红线范围以内,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指导意见,贷款利率应限制在基准利率4倍以内,也就是一年期贷款的年利率不超过25%。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很多贷款公司还有一些像张亮不能理解的“土政策”,例如不少贷款公司提出贷款要先扣利息,俗称“抽水”,例如贷款10万,但要先扣除3万的利息,实际到手的只有7万;有的公司提出要按季度固定交利息,利息金额是事先约定的,这些行业潜规则的根本目的就是变相提高贷款利息,但又在贷款合同书上看不出什么问题,属于名副其实的打政策擦边球;还有的贷款公司打出档案托管费、管理费等等收费旗号,但由于属于合同之外的约定,政府无从监管,只能是借贷双方你情我愿的私下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确实无需审查,但高昂的利息就意味着高额的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借贷,如果要求抵押物,其价值比贷款金额高出许多,一旦无法按时还贷,抵押物就会被收走。如果是抵押房产的话,借款人最后可能无家可归。

专家建议尽快为小额贷款修法

对于江苏小额信贷何去何从,参加“小额信贷国际论坛”的与会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卖一双100元的鞋与卖一双1000元的鞋相比,商场付出的劳动几乎没有差别,但后者的回报要比前者高得多,这就是为什么大商场不愿意经销低价鞋的重要原因。小额信贷也是如此,其操作融资成本和风险远高于传统贷款,适当的高利率具有合理性,不要动不动给它戴上‘高利贷’的大帽子。”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卞志村教授举例说。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闫海峰教授认为,为了支持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亟需完善一系列政策规章,如利率政策、允许转贷、允许民间资本开设小额信贷银行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贷款利率应限制在基准利率4倍以内,目前看来这个利率还是低了,因为与传统银行信贷相比,小额信贷的操作成本、资金风险、融资成本要高得多,如果其利率不足以补偿成本并给资本带来一定回报,商业性小额信贷的路就难以走远。

此外,为了拓宽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放宽中小银行设立的准入条件,与其他商业银行差异化发展,这样有助于集中当前大量闲散民间资本,也可以有效打击地下钱庄的发展,规范民间资金交易。还可以考虑允许转贷,即允许小额信贷从大银行批量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这样可以把大型银行善于吸收存款、小额信贷公司善于放款的优势结合起来,要做到这一点,刑法第175条就必须修订,因为按照目前的规定,转贷套利属于犯罪。

  (2011-3-21;;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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