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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名家云集,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一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我校召开                校摄协 夏君/摄

51617日,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我校法学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中国法制出版社、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和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一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我校食工学科楼二楼会议室召开。此次会议围绕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的有关内容进行讨论。

台湾辅仁大学副校长陈荣隆教授围绕着“台湾在让与担保理论与实践之努力”展开报告,陈荣隆副校长从担保物权之发展、建议担保之内容、让与担保之挑战等方面进行阐释。他提出担保物权的发展包括中国固有担保物权、台湾民法上之担保物权、各国民法上之担保物权、台湾让与担保物权之发展、台湾让与担保之发展几方面。提出让与担保之法律构造的观点,他认为让与是手段,担保是目的。在结语中他强调要避免过度担保的现象,最后提出担保是多样化的,并在发展中,同行仍需努力。

烟台大学房绍坤教授做了以“农民住房抵押的制度设计”为题的学术报告。房绍坤教授提出农民住房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农民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房地分离”的观点,他认为农民住房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出折价、拍卖、变卖外,还可以是强制管理。在农民住房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推定租赁权。

台湾东吴大学教务长郑冠宇教授做了以“担保物权侵害”为题的报告。郑冠宇教授从抵押权与价值权、物权法对于抵押权受侵害之保护、侵权法上之保护、竞合问题四个方面阐述他的观点。他提出台湾民法对于抵押权之运用,原则上仍以供担保作用之保全抵押为本,抵押权之效力仍依存以人的信用为基础之债权,以标的物之交换价值担保特定债权,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武汉大学陈本寒教授以“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为题进行报告。他提出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不符合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法理,并提出三方面的修改,一是《物权法》中应删除关于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特别法上财产权利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二是细化合同债权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三是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质押时,依其流转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

中国人民大学高圣平教授作了“关于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的报告。他提出金融担保创新中属于人的担保的,应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肯定创新模式的效力;属于物的担保的,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不承认其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但应肯定相关合同具有债权上的效力。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应当承认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求偿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夏正芳庭长做了“论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法律规制”。她从以物抵债的法律界定、以物抵债的成因及滥用表现、以物抵债法律问题的厘清、以物抵债所涉及法律文书的效力、以物抵债中虚假诉讼的防范规则五个方面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她的观点。她认为需要对以物抵债予以合理规制,折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的发挥制度功效,实现公平予以效率的有机平衡。

此次研讨会汇集理论界与实务界专家,通过交流,有助于达成共识、发现分歧,是一场有精致报告、精辟评议、精心主持的精彩会议。

(法学院 党委宣传部部)